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忽略了最基本的权利
这次的物权立法的方案,相比其他地方来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方面,可以说还是不错的。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这部分条文相对来说写得要细,写得要多。
但是与实际生活状况相比,还是不能满足需要。居者有其屋是一项基本人权,老百姓不能没有住房。而中国城市里的住房主要是依据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来解决,不像人家国外,城市居民住房也主要依靠单一住宅来解决。中国常规的居住的情形,是中国城市居民绝大多数住在区分单元里,因此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城市居民普遍拥有的权利,物权法对此权利的规定当然不能依靠特别法,而只能依靠普通法。当然少数人也会有别墅,也就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了,但是绝大多数人是要发生这样一种权利。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中,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种所有权本身是多重权利的复合体这一特征。我以前的著作里谈到,这种所有权中至少包括三种所有权,即: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的所有权,部分业主对部分建筑物的部分所有权,单一业主对特定建筑物空间的专有所有权。其中,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的所有权,是各项所有权的基础,因为建筑物的整体安全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在我之前,我国法学界从日本引进了建筑物所有权理论,其基础是单一业主的所有权,业主之间的关系,用民法相邻关系解决。这就忽略了建筑物整体的存在以及利益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很多,尤其是涉及到公共使用空间的时候,像绿地,车库之类。甚至在广州、深圳,都出现了开发商保留临街外墙的所有权的现象。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把房顶上,还有外墙的所有权给保留了,为了自己将来做广告或者收取做广告的利益。后来我到建设部开会,我说这些根本是非法的,原因是,这种保留忽略了建筑物整体的利益。后来建设部通过一个规定把这些东西都否定了。但是目前的物权法方案还是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整体的问题。
现在最显著的就是车库的公共使用问题。前一段有一个律师给我说,说是有一个地方规定草地、公共设施等都还许可业主来保留所有权。我觉得这是很荒唐的。你想想,草地从功能上它就是公共使用,为什么要保留这个权利呢?原因是开发商在房子盖好以后,还想在这个地上建商场或者搞其他的商业性设施,反过来再赚一些钱。这也是违背建筑物整体利益的行为。昨天我见一个律协的人,他说他办了不少房地产的案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一个诚实的开发商,这些开发商都有些不是大就是小地欺骗老百姓,在广告和最后做的事情里都是如此。我刚才说了,相比较来看物权法草案这部分内容比其他部分要好,但是还是有很多的地方做得不细,所以希望能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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