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在,我所提出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很多人还不理解。因为,说到法人所有权,它毕竟是民法上特定主体的所有权,是私有权。公法法人私有财产这一理论在中国人听起来可以说类似于有天书的性质,尤其在有一些法学家来看,在那些觉悟比较高但法理比较糊涂的法学家看来,这些概念有如颠覆性的后果。而且叫他们看来也好像是非常非常的可怕,因为他们不知道不理解公法法人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意思。他们不知道公法法人实际上就是承担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人,它本身就是公的,“私”无非是民法上的一个手段,只是要明确这种支配关系的手段,而不是把公共财产演化成个人财产,演化成社会民间的资产。在一次立法会上,有一个老先生就慷慨激昂地说,我们辛辛苦苦搞了这几十年,集结了这么多的国有资产,让宪忠的一句话怎么就把它变成私有财产了呢?!他说得非常慷慨激昂,非常让人感动。我的回答是,民法中的这个“私”字,只是民法技术上的私,只是一种法律责任和概念的技术手段,它的含义是主体的特定化、支配关系的特定化而已,并不是说这样就把公共财产变成私有财产了!提供民法上的治理模式来改造现行的国家所有权,目的是明确支配关系和法律责任,建立科学的公共财产支配秩序。
我这样一说大家基本上都会明白,但是目前立法者是绝对不会接受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改造这个大问题。像国家统一所有、国家唯一所有权、国家统一所有权呀,这是写在宪法里面的,那是几项基本原则所确定的。我提出的支配秩序明确化,虽然对人民有好处,对国家有好处,但是如果立法采纳了,恐怕还是有些政治风险的。从2004年人大代表对物权法方案的讨论意见看,很多人大代表也是旧意识形态的坚持者,他们也不会许可立法做出太大的变动。在我们中国就是这样一种现状,有些人就是宁肯坚持意识形态也不愿意坚持社会规律。对这个问题中的法理细节,你们可以看一下我所写的论文。
6. 法人所有权尚未得到立法的承认
这次物权立法的草案中,企业所有权这个概念本来是写过的,法人所有权也都是写过的,但是后来因为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它不符合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个所有权三分法的社会主义立法模式,所以法人所有权就被废止了、就不承认了。现在的法人所有权规定在什么地方呢?规定在国家所有权的栏目下,不叫所有权而仅仅是企业实现所有权的一个方式,你们看一下这个立法方案你们就知道。这个理论大家看一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方案一下子就倒退到改革开放初期了。那个时候,提出了过去我们搞了几十年都没搞清的两权分离,理论上的缺陷严重妨害了改革的发展,这个问题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企业现代化改制”的时候才解决,可是现在一下子又倒退到回去了。为了在法人所有权这个问题上建立科学的制度,这几年我做了很大的努力,本来这一努力就能达到目的了,可是因为反对的力量在立法者队伍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的物权法法案没有明确地采纳我的观点,然而似乎又模糊地采纳了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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