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数年以前我在南昌遇见了一个案子,一个开发商,是个港商,来内地开发房地产,他先取得了一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到银行去贷款,用他的土地使用权做了一份抵押。我们大家知道,在没有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个抵押权应该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土地登记簿上。后来房子盖到快封顶的时候,又没有钱了,向另一个银行去贷款,贷款的时候又设置了抵押,这时已经有了建筑物了,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这个新的抵押权应该登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设置的那个房地产登记簿上。请大家注意这两个抵押权都是严格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设置起来的。后来因为我们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房地产继续开发遇到了困难,这个开发商就放弃了继续开发,把一些余款拿着跑了,后来这个人也找不着了。银行的还款期限到了以后,两个抵押权人都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抵押权。问题大家都看出来了,这两个抵押权在法律上都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从法律上讲他们之前都没有任何抵押顺序,都是第一顺位。而且更糟糕的是,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规定,在设置抵押权时土地上没有建筑物,但是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土地上有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一并纳入抵押,都是抵押权支配的对象,因此这两个抵押权支配的范围也是完全重合的,因此这两个抵押权的效力和支配范围是完全重合的,也是完全矛盾的。从法律上看,不论那一个抵押权优先实现都是正当的又同时是不正当的。这样一个案子清楚地告诉我们,登记规则的不科学会造成荒唐的结果。我到这个地区讲课,法官来问我这个案子,他们说,孙老师,我们都知道你是我们国家物权法搞得很有名的学者,大家都知道你的名字,你给我们讲讲这个案子怎么处理吧。我说这个案子我真是处理不了,原因就在于它从立法上就造成了一种司法不能的结果,这叫做立法的司法不能,就是立法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司法的问题。别的案子中的司法不能,是市长批的什么条子或者是什么影响,而这个案子是立法本身有重大的缺陷,没有办法贯彻下去。
在我国我可能是最早研究不动产法的吧,了解这里的很多案子,对其中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是深有感触。你们看一下我以前写的书很多的都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因此想起来都还有一些心酸,就是从立法一开始我就在强调这个问题,大家也都基本上认识到了这里的问题,但是到现在为止,立法机关可以说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勇气,领导方面似乎没有做出努力协调各个部门的利益,把我国的登记机关统一起来。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是多部门、多级别的登记!我在国土资源部做法律顾问,在建设部也做过立法顾问,两个部门我都在那跟他们的部长啊副部长啊政法处的人聊这个事,他们说你说的都是对的,我们也都愿意统一,但是现在没有人从上头跟他们协调一下。当然我不可能去协调部长,我也做不到这一点。
- 上一篇:再论物权法难产背后的有关问题
- 下一篇:居住权法律定位探索
相关文章
-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制定中的疑难问题
-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 ·全球化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探讨
- ·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
- ·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
-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 ·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 ·当前中国社会的群己权界问题
- ·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 ·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 ·担保物权纠纷案中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 ·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