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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互动关系(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第二个阶段前期,德国开始纠正并撤消在经济领域的国家干预主义,试图重新转向自由经济的政策。然而,在战后初期,德国的经济状况一直很糟糕。萨尔区被割让,鲁尔区被占领,还有巨额的战争赔款,压得德国经济喘不过气来,德国至少在魏玛共和国初期仍然不得不要依靠严厉的刑法来维持社会的稳定。[注释]更重要的是,德国这个时期的经济政策,还没有包含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德国虽然使用严厉的经济刑法以及限制被告人的权利等办法,试图阻止通货膨胀和经济滑坡,但是收效并不大。战后德国在经济领域内开展的与哄抬物价和黑市买卖作斗争的努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了遏制通货膨胀,德国在1919年底颁布了关于建立反对黑市交易与哄抬物价的特别法庭的法令。该法在规定黑市交易与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在基层法院和州法院设立了特别的暴利审判庭,适用比一般的刑事程序大大简化了程序制度以加快审判速度,例如,起诉书被废除;证据的采纳可以由法庭自由决定;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与法律救助手段可以用来表示不服判决书和其它决定,同时允许法庭判处高达5年以下堡垒监禁和50万帝国马克在以下罚金。这个时期德国的主要经济犯罪包括超越法定最高定价、价格暴利(包括过高的房租)、以抬高物价为目的的囤积或毁坏商品、卡特尔式的约定价格、以抬高物价为目的进行的非法转手倒卖、虚假让利、在黑市里买卖计划供应的物品、以及违反进出口禁令和抽逃资金等犯罪。同时,为了加快实现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的转变,1919年4月17日颁布的法律授权政府的帝国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的批准下可以发布刑法。这样一来,在战争期间已经开始的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制定刑法的做法被更大规模地采用了。[注释]然而,实践证明,刑法的确不适宜作为克服经济危机的唯一手段或者主要手段。刑法失败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处在一种相互矛盾的情况之中:他一方面必须在严酷的经济环境中进行交易,以保证自身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经济活动的通常规则只能是对经济活动本身不利,并且也不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发生作用。因为,谁如果真正遵守了刑法规定,他就必然会导致在经济上的失败。

  在第二阶段后期,也就是1923年以后,魏玛共和国逐渐勉强地进入政治经济巩固时期,自由经济的政策进一步得到倡导,经济刑法也逐渐开始表现出“有节制”的特点。例如,在卡特尔法领域颁布的卡特尔法,维护和重建了经济活动自由。虽然根据该法中规定的惩罚没有最高的限制,但是该法规定,只有故意行为才能受到处罚。[注释]尽管这部卡特尔法要直接保护的并不是个人的法定权利,而是首先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国家干预的减弱而逐渐得到重视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的确在客观上使对人的保护得到加强。例如,劳动刑法中对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为失业者介绍工作和提供失业保险的规定,都表现出了这个趋势。长期困扰德国经济与社会的乱涨价问题,由于经济危机被克服而变得不必要再使用刑法进行价格管理,反哄抬物价法也在1926年被废止。暴利审判庭被撤消之后,哄抬物价的案件就可以通过正常的刑事程序来迅速加以审理,尽管对“价格暴利即经营暴利”所作的扩大解释,使得价格刑法可以对租金暴利和服务业中过高的收费适用。但是,在自由经济政策的影响下,使用其他政治经济方法来与通货臌胀作斗争的思想日益深得人心。根据这一思想,战后制定的那些强制管制措施被大量废除了。德国刑法界开始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经济刑法是难于解决实际中的经济难题的,并且,在使用刑法为实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治目的服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经济刑法也难以保持稳定,因为这方面的法律会经常受到日常经济事件的强烈影响。德国这个时期日益强烈的自由经济政策,使得经济刑法也日益表现出淡化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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