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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互动关系(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第三阶段是在战后德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刚刚稳定,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后到来的。经济危机使德国重新陷入一片黑暗,银行与工业企业大批破产,失业人数持续增加。在政治领域里的极端思潮逐渐占据上风。刚刚得到倡导的自由经济政策,在猛烈的经济危机的打击下,很快地又被国家干预的思想所替代。为了稳定局势,政府经常援引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法,发布管理经济的法令,在这些法令中,开始频繁地包含许多严厉的刑法规定。魏玛共和国在经济刑法领域中有节制的做法,在1930年后被停止。在经济危机时期,经济刑法作为规范经济的手段又重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价格刑法方面。1926年已经废除了的大部分价格刑法,在1931年以后,又逐渐重新开始强制推行。为了加强价格执法,德国还设立了价格监督专员,他不仅有权降低过高的物价,而且有权规定对违反他所颁布的命令和法令的行为判处监禁、拘留和罚金等处罚。二是在外汇刑法方面。外汇管制又重新建立起来,违反外汇管制的行为包括了违反监管义务的刑事责任,即使企业的经理或者所有人不知道自己的企业已经违反了外汇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也触犯这条犯罪构成。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高达30万马克,这在当时是令人听后砟舌的数字。为了增强外汇刑法的效力,对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适用迅速审判程序。[注释]在这种程序中,被告被大大限制了进行辩护的可能性,可以用来准备辩护的时间是很少的。三是在卡特尔法领域中,也重新动用了经济刑法,以保障当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与经济危机作斗争而颁布的各项措施的威力。当时制定这部卡特尔法,禁止企业通过联合,很重要的一点考虑就是要防止企业发生经济上共同崩溃的后果。根据这部法律,附加判处的惩罚还可以是关闭企业与没收财产。另外,在证券法、银行监管和税收豁免方面,引进了一个一般的银行监管制度,目的是提高证券业的财务报告与经营报告的透明度与可信度,禁止滥用这些公司文件,以避免将来发生在银行危机时曾经出现过的那种经济大崩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又重新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泄露商业机密的刑法条款。在魏玛共和国后期,紧急立法日益明显地表现出经济刑法的行政措施的特征。经济刑法与纯粹的行政措施之间的界限日益变得难以区分。刑法只要看起来是可以作为规范经济的工具来使用的话,就会被随意动用的。结果,相应的刑法条款不断地被制定、废除或者改变,终于导致了严重的混乱。

  总的看来,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到1933年以前的德国魏玛共和国时代,在经济政策方面表现出了真正的一波三折:在主张自由经济政策的同时坚持国家干预,在开始贯彻自由经济政策时又碰上经济危机,最终又不得不回到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化的政策轨道上来。这个时期的经济政策,基本上还是围绕着“经济自由”,还没有给予“个人权利”以充分的考虑。这个趋势导致了在使用刑法来保护经济政策的贯彻时,经济刑法非常严厉,法制国家的保障根本就无从谈起。由行政立法加以补充的空白条款代替了明确描述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也越来越不明确。刑事程序本身也通过特别制定的秩序罚程序或者由特定法庭管辖的特别规定,以及对上诉与申诉的限制,而大大简化了,法律保护被减少了。当然,除了强硬的经济危机刑法之外,德国经济刑法在这个时期的发展也还有轻缓的一面。这就是在竞争法、劳动法以及社会福利法中的刑罚规定。但是,德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刑法,主要是在实用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经济刑法成为国家管理与规范经济制度的一种工具。刑法发挥了作用,但是,经济形势并没有好转,经济犯罪仍然很严重。刑法的作用事实上是被经济政策限制住了。

  三、经济政策的倒退恶化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1933年,纳粹上台建立了第三帝国。纳粹德国的经济制度被后人称作“命令经济”。[注释]纳粹德国贯彻的经济政策就是反动的为战争服务和进行战争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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