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历史之长,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这造就了旧中国人的独特“国民性”——“奴才”与“专制者”这两种性质的交错混杂。鲁迅先生对旧中国国民的“坏根性”的批判最为尖锐,他有两句话非常深刻地点破了这种性情:“畏强者,未有不欺弱的。” [3](P253)“临下骄者事上必谄。”[3] (P271)封建社会的中国,是一个等级特权思想泛滥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受封建思想的毒害仍十分的严重。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平等的原则,当自己统治别人的时候,是凶残的专制者;而当自己被别人统治的时候,则又变成了驯服的奴才。鲁迅分析的尽管是旧中国的国民,可是今天的人们反躬自省,是不是仍旧留有这种国民性的影子呢?当前我们的警察队伍中,少数人特权思想极其严重是导致警察违法暴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种特权思想是与“国民性”的影响有一定关系的。
此外,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人们已经形成了“温、良、恭、俭、让”的民族性格。我们的公民普遍接受的是“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集体主义观念,而对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并没有给予向西方社会那种关注。这些思想和观念牢固地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心中,沉淀于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之中。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对待公权力表现得极端信任,对破坏社会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同时对被害者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在我国国民的心目中,打击犯罪中的些微不合法是可以容忍的,只要犯罪分子得到了惩罚,但无法容忍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过于强调程序正义,过于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显然是不能为广大的群众所接受的。
(二)制度之源
亚里士多德断言:“说也奇怪,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邓小平也曾经深刻总结:“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P333)警察作为国家合法的暴力机器,潜在地构成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如果没有完善、严密的制度加以制约,掌握和行使警察权力的人必然滥用暴力,警察滥施暴力的结果,就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同时动摇着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中国的警察违法暴力是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的:
1、警察权的行使缺乏司法权的控制
警察权直接涉及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等侦查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组成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1至3年的劳动教养措施,并可延长一年。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对戒毒人员在劳动教养戒毒所内实行3至6个月的强制戒毒。可见,这一系列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事项,公安机关实际拥有着决定权。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拥有部分司法权,而且这种司法权是不受任何中立的司法机构的有效审查的,公安机关在这些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决定中充当着自己的法官,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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