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费用 >
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正当性的几点思考(5)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四、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法院不应收取诉讼费用

现在,国际上法院实行高额收费的国家很少。现代法治国家对诉讼费用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无偿主义,另一种是轻度有偿主义。无偿主义是指裁判费用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向当事人收取。如法国。法国属大陆法系国家,该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起诉免费制,并且在同年实行法官、书记官的外出办案费用和书记官送达的邮费由国库负担的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国家还有西班牙等。轻度有偿主义指仅象征性缴纳少量起诉费用。如美国。我国杨兆龙教授在20 世纪30年代考察美国民事诉讼费用时写道“为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起见,小标的法院每免除诉讼费或限定诉讼费为极低数额,前者之例如堪萨斯州之规定是,后者 之例如俄勒冈州之规定是,按该州之法律规定所有讼费,连送达费在内,以7角5分为限”⑦。现在美国的诉讼费很少,一般是象征性的,不必担忧司法费用的昂贵 ⑧。英国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后的诉讼费用基本上相当于诉讼成本。这是和我国法院收费的明显不同。且该诉讼费用主要是当 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费用。法定情形下的固定诉讼费用包括固定起诉费、判决登记费、其他固定诉讼费用均由律师收取。法院对固定手续费只能适当收取。英国法院的 收费同样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由此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在法院收费上尚且如此,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程度,特别是农民要承受多种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且当事人诉讼又要面临其他法治国家根本不存在而我国特有的执行难风险,故我国的法院收费以采用无偿主义的方式为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