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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2年8月2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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