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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还。
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八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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