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八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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