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以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由秘书记录在卷,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已经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逾期提供和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除仲裁庭认为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决明显不公外,应由另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期间。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质证期间即是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期间。
因前款情形导致仲裁程序迟延的,逾期提供或者当庭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六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