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涉外案件3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八十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本会应当于开庭3日(涉外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涉外案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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