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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四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因一方当事人选定南京市以外的或者境外仲裁员,或者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五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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