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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四条  延误

  1.一方当事人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没有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一方当事人,经按照本规则及时通知后,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出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3.一方当事人经正式要求提供证据,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审理结束

  1.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尚有其他证词或证据有待提出,一经得到否定的答复或者对记录完备感到满意,仲裁庭可以宣布开庭审理结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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