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四条 延误
1.一方当事人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没有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一方当事人,经按照本规则及时通知后,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出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3.一方当事人经正式要求提供证据,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审理结束
1.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尚有其他证词或证据有待提出,一经得到否定的答复或者对记录完备感到满意,仲裁庭可以宣布开庭审理结束。
2.
- 上一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相关文章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
-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