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3.由多数仲裁员签署的裁决应视为充分。如有三名仲裁员而其中一名不能签署时,应在裁决中说明是否已给予该仲裁员签字的机会。
4.裁决应注明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即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所指定的地点。
5.仲裁庭仅在各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以公开其裁决。
6.裁决的副本应由协会行政管理人送交各方当事人。
7.裁决作出地国家的仲裁法如要求将裁决归档和登记,仲裁庭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遵照办理。
8.除了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亦可以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 上一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相关文章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
-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