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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仲裁庭认为合适,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作出裁决之前再次开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适用规则的弃权

  如一方当事人明知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件未被遵循,但仍参加仲裁并未及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时,则认为是放弃其反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裁决、决定和裁定

  1.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决定或裁定在有一名仲裁员以上时应由仲裁员的多数作出。

  2.在得到当事人或仲裁庭的授权时,首席仲裁员可以对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或裁定,但仲裁庭可以改变。

  第二十八条  裁决的方式和效力

  1.仲裁庭应及时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保证无迟延地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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