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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由于任何其他的原因致使仲裁程序的继续成为不需要或不可能时,仲裁庭应将终止程序的意见通知各方当事人,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外,仲裁庭应发出终止仲裁的命令。

  第三十一条  裁决的解释或更正

  1.在收到裁决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该项裁决作出解释或要求仲裁庭更正任何誊写、打字或计算上的错误,或者对提出的请求但在裁决书上遗漏了的作出追加的裁决。

  2.如仲裁庭认为要求正当,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仲裁庭应在收到该要求30天内答应该项要求。

  第三十二条  费用

  仲裁庭应在其裁决内确定仲裁的费用。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如确定按比例分配费用是合理的,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费用。费用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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