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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23项规定,预付适当的金额作为费用预付金。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可以向各方当事人要求追加预付金。

  3.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如数交付应缴纳的预付金时,协会行政管理人应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其中的一方或他方可以补足该应付款项。如仍未照付,仲裁庭可以命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4.在作出裁决后,协会行政管理人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所收预付金的帐目并退还任何尚未使用的结余。

  第三十五条  保密

  仲裁员或协会行政管理人不应泄漏当事人或证人在仲裁程序中披露的机密情况。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或适用法律的要求,仲裁庭的成员和协会行政管理人应对仲裁或裁决的所有事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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