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规则25 仲裁庭的管辖权
25.1 仲裁庭有权对他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该在法律上导致该仲裁条款的无效。
25.2 关于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提交答辩书之后提出。对于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的抗辩,应在仲裁庭表明将对所谓的超出其权限的事项作出决定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果认为延迟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正当的,可准许该延迟提出的抗辩。
25.3 除 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管辖权限外,仲裁庭还有权决定仲裁中的任何法律问题:在当事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仲裁庭指令,或者拒绝出席任何会议或开庭 的情况下,仲裁审理仍可继续进行,但须在向该当事方发出仲裁拟进行上述工作的书面通知后进行;仲裁庭有权接受或考虑它认为与其审理案件有关的口头或局面证 据,无论此项证据是否在法律上被严格接受。
规则26 押金与担保
26.1 仲裁庭成立后,可随时要求当事各方向中心交存相同的金额,作为规则29项下费用的预付金,该交存金额的利息(如有的话)应与该交存的押金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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