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要求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或
(2)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该机构达成协议,或者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收到当事一方的请求后14天内拒绝或未能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以要求主席指定该第二名仲裁员。
规则9 向指定机构提供的资料
9.1 请求指定机构依本规则7或8指定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当事一方应向指定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副本及仲裁协议的副本(如合同中无此协议)。指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它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料。
9.2 如果提出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为指定仲裁员的人选,应分别写明他们各自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并应对他们的资格作出说明。
规则10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10.1 仲裁员无论是否为当事各方所指定,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都应完全独立与公正,不代表当事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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