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6.2 当事各方如未能应程序规则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中无此项规则,则在该案应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仲裁庭拥有最为广泛的裁量权,以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迅速、经济和最终的解决。
16.3 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在商其他仲裁员后,可自行确定程序规则。
规则17 书面陈述及文件的提供
17.1 仲裁庭可确定当事各方提交其书面陈述的期限。如果仲裁庭未专门确定此项期限,当事各方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17.2 申诉人应自收到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关于仲裁庭已成立的通知后30天内,向被诉方提交申诉书(如尚未提交的话),申诉书应详细说明案件的实事,申诉事项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以及补救办法等。
17.3 被诉方应自收到申诉书后30天内,或者依本规则第17.2条规定的申诉书及仲裁通知后30天内,向申诉方提交答辩书,详细说明他所承认或拒绝承认的申诉书中的事实和法律的内容。任何反诉均应在答辩书中按照申诉书中对案件所作陈述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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