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7.4 除当事各方提出的申诉书和答辩书外,仲裁庭得决定当事各方还应提交或可以提交的书面陈述,以及交换这些陈述的期限。
17.5 仲裁庭确定的提交书面陈述(包括申诉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不得超过45天。但仲裁庭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延长此项期限。
17.6 本规则项下的所有陈述都应附具副本;或者,如果副本太多,则应列出有关当事方所依据的和当事任何一方以前未曾提交的所有重要文件的副本,以及任何有关的样本(如果适当的话)。
17.7 本规则项下的所有陈述的副本,均应提交给仲裁庭和秘书长。
17.8 一旦切实完成本规则规定的提交陈述文件的工作,仲裁庭即按当事各方约定的方式,或依据本规则对仲裁庭的授权,开始仲裁审理的程序。
17.9 如果申诉方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诉书,仲裁庭得签发终止该仲裁程序的命令。如果被诉方在此期间未能提交答辩书,或者当事任何一方都未能充分利用依仲裁庭规定的方式陈述案件的机会,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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