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除任何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任何一方或其律师在证人出庭前会见任何人或可能的证人,都是正当的。
规则23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23.1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
(1)可以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家就某些争议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
(2)可以要求当事一方向上述任何专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出示或让他接触任何有关的文件、货物或财产,供专家查验。
23.2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如果当事一方提出此项要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上述专家在提交其书面或口头报告后,应参加开庭,以使当事各方有机会向他提出问题,并派专家证人就争议问题作证。
规则24 仲裁庭追加权力
24.1 除非当事各方在任何时候另有协议,以及除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中的任何强制性限制外,仲裁庭只有在给当事各方以适当的机会陈述他们的观点后,才有权根据当事的一方的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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