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为了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此项期限应自收到通知书、通告或建议之次日起计算。如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收件人居所或营业所为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期限将延长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包括在计算期限之内。
仲裁的通知
第3条 (一)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诉人”)应将仲裁通知书送达他方当事人(以下称“被诉人”)。
(二)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应视为即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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