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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反诉或以抵销为目的所依据的请求。

申诉或答辩的改正

    第20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改正或补充其申诉或答辩,但仲裁庭考虑到它的延期提出,或它对其他一方造成的损害或其他情况,认为这种修正是不适宜的,则不在此限。但申诉的变更不得超出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范围。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第21条  (一)仲裁庭应有权就对该庭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包括对仲裁条款或独立的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所提出的任何异议,进行裁决。

    (二)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任何法律文件的存在或效力。为本条的目的,作为其组成部分并按规定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于该文件其它条款以外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作的该文件无效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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