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15条 (一)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以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给予当事人各方以公平待遇,并应在程序进行中的每一阶段给予每一方陈述案情的充分机会。
(二)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适当阶段,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听取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或进行口头辩论时,应即举行听证。若无此要求,仲裁庭应自行决定是否开庭听证或是否根据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仲裁程序。
(三)当事人一方提交仲裁庭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应同时由该方送达对方。副本1份由国际事务局归档。
仲裁地点
第16条 (一)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举行地已达成协议外,否则仲裁将在荷兰海牙进行。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在海牙以外的地方举行仲裁,国际事务局应通知当事人各方和仲裁庭它是否愿意提供第1条第4款和第25条第3款所述的服务。
- 上一篇:1988年美洲仲裁委员会程序规则
- 下一篇:1997年OSCE调解和仲裁院规则
相关文章
- ·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
- ·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 ·现代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初探
- ·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
-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
-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之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
- ·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
- ·论国际商事仲裁及法院的职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
- ·反海盗国际组织报告:亚洲的海盗袭击事件减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
- ·国际组织关注我国信用经济
- ·国际组织援塔投资方向明朗化
- ·国际组织援塔投资方向明朗化
- ·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国际组织关注我国信用经济
- ·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 ·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