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 第一方可请求以前由双方指定的任命机构任命第二名仲裁员;
(2) 如双方当事人以前未指定任命机构或以前指定的任命机构在收到一方的请求后30日内拒绝执行任务或未能任命仲裁员时,则第一方得请求秘书长指定一任命机构。 然后第一方得请求所指定的任命机构任命第二名仲裁员,不论何种情况,任命机构在任命仲裁员时,应行使自由决定权。
(三)在任命第二名仲裁员后30日内,如两名仲裁员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尚未达成协议时,任命机构应根据第6条的规定,以任命独任仲裁员的相同方法任命首席仲裁员。
第8条 (一)在任命机构被要求依照第6条或第7条的规定任命仲裁员时,作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送交任命机构仲裁通知书副本以及第3条第3款第(3)和(4)项所提及的有关文件的副本1份。任命机构可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其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料。
(二)在提出1人或数人的姓名作为任命仲裁员的人选时,应提出其全名、地址和国籍,连同其资历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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