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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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由3名人士组成的仲裁庭中一名仲裁员未参加仲裁,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其他仲裁员有权自由决定继续仲裁并作出任何决定、裁定或裁决,即使一名仲裁员未参 加仲裁。在一名仲裁员未参加仲裁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仲裁或作出任何决定、裁定或裁决时,其他仲裁员应考虑仲裁的阶段、该仲裁员表明的不参加仲裁的理由以 及他们认为适合于本案情况的其他事项。当其他仲裁员决定在表示不参加仲裁的仲裁员的缺席情况下,不再继续仲裁时,仲裁庭应宣布该职位空缺,且依第6条至第 9条的规定任命一名替代仲裁员,但当事方同意采用不同的任命方法除外。
在发生更替仲裁员的情况时的重复听证
第14条 若根据第11条至第13条的规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更替时,以前举行过的任何听证均应重复进行。若其他仲裁员被更替时,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哪类听证得予重复。
第三节 仲裁程序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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