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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其买断的影片的发行放映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被告太原山西剧院承认播放过《功夫皇帝方世玉》、《六指琴魔》、《青蛇》的录像,但不知该三片的放映权已被原告买断;其播放《六指琴魔》在前,原告买断在后,对该片不存在侵权。

    被告中北电影院否认播放过《决战天门》一片,承认登过广告宣传要播该片,但因故未播。

    被告太原解放电影院辩称:其在广告牌中贴过要演《决战天门》的录像的预告,但在接到原告通知,得悉其已买断此片的发行放映权后,已停止放映。

    「审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认为:被告并州、山西剧院等五家影剧院播放已被原告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买断发行放映权的影片录 像,均构成了对原告发行放映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太原山西剧院播放《六指琴魔》一片的录像,在原告买断该 片之前,原告表示不再追究。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并州剧院、太原山西剧院、中北电影院、太原解放电影院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太原红旗剧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八)项及广电部有关 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并州剧院、太原山西剧院、太原解放电影院、中北电影院、太原红旗剧场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二、被告并州剧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太原山西剧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中北电影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太原解放电影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均照准。

    三、判令被告太原红旗剧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

    「评析」

     在审理本案中,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电影制片厂是影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只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才取得对影片 的发行放映权,不是影片原始的著作权人,故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电影发行放映权的保护;如构成侵权,诉讼主体也只能是电影制片厂而非 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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