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原山西剧院承认播放过《功夫皇帝方世玉》、《六指琴魔》、《青蛇》的录像,但不知该三片的放映权已被原告买断;其播放《六指琴魔》在前,原告买断在后,对该片不存在侵权。
被告中北电影院否认播放过《决战天门》一片,承认登过广告宣传要播该片,但因故未播。
被告太原解放电影院辩称:其在广告牌中贴过要演《决战天门》的录像的预告,但在接到原告通知,得悉其已买断此片的发行放映权后,已停止放映。
「审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认为:被告并州、山西剧院等五家影剧院播放已被原告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买断发行放映权的影片录 像,均构成了对原告发行放映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太原山西剧院播放《六指琴魔》一片的录像,在原告买断该 片之前,原告表示不再追究。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并州剧院、太原山西剧院、中北电影院、太原解放电影院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太原红旗剧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八)项及广电部有关 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并州剧院、太原山西剧院、太原解放电影院、中北电影院、太原红旗剧场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二、被告并州剧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太原山西剧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中北电影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太原解放电影院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均照准。
三、判令被告太原红旗剧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
「评析」
在审理本案中,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电影制片厂是影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只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才取得对影片 的发行放映权,不是影片原始的著作权人,故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电影发行放映权的保护;如构成侵权,诉讼主体也只能是电影制片厂而非 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 上一篇: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喜乐
- 下一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相关文章
- ·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 ·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利纠纷案
- ·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 ·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和邻接权纠纷案
- ·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和邻接权纠纷案
- ·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和邻接权纠纷案
- ·国际商标协会:对最高法院审理不正当纠纷案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浙高院出台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指导
- ·国庆60周年献礼影片《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引纠纷
- ·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指导意见
- ·台州市首起KTV侵权纠纷案昨当庭和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民事纠纷案审了两年多 原告质疑超时法院称未违
- ·北京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商标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