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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陈敦德、北(12)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其 次,原告陈敦德等履行合同后,实际上已丧失基于《铁》片获酬的机会,而《铁》片的发行权由沛润公司控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的经济风险应当由沛润 公司承担。尽管合同约定由沛润公司从其发行收入中支付转让费,但此条款属于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能因为没有发行收入而免除沛润公司的付款义务。
再者,作为受让人,沛润公司有权举行首映式,能够举行首映式,且应当举行首映式,以发行影片,但没有举行,使国外发行工作停滞,显然责任在沛润公司。
因此,沛润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关于国内发行权转让部分的条款未生效,因此,沛润公司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对国外发行权转让合同之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审判参考与指导》(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2-490页。
② 主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③ 主编:《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79页。
④ 在国外立法例中,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大都不规定转让期限,而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转让期限。参见:《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7页。从条文分析来看,我国法并没有卖绝禁止的规定。参见周艳敏:《版权移转制度分析与评价》,《中国版权》2002年第2期,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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