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第28条约定:“《铁》片自办海内外发行四年内的发行权归属摄制组即全体投资者所有。发行收益除按 协议与广西厂分成外,实行按投资比例分成,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发行放映后的收入,首先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各投资者。待达到原投资成本后,制片人参 与分成。”《合同书》第5条第3项约定:“甲方视乙方需要,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派员携片(或录影带)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做发行谈判放映,所需费用由乙方支 付。”陈敦德称已依约将影片拷贝及宣传资料交给上诉人,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亦判令上诉人将《铁》片的拷贝及宣传资料退还被上诉人①。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一审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1.裁判理由
(1)陈敦德享有《铁》片四年发行权。陈敦德是《铁》片的独立制片人,由其组建筹备组,中鼎公司等七家单位共同出资1030万元拍摄完成。陈敦德依据与广影厂的协议,享有影片四年的发行权。
(2)原告与被告的转 让合同合法有效。陈敦德和股东代表杨学全为及早收回投资,与沛润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时,沛润公司已经预计受让该片发 行权的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四项作出附条件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无欺诈行为;合同内容也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国内发行权转让条款没有生效。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关于国内发行权生效的规定,因至今尚未获准国内发行,国内发行条款没有生效。
(4)转让合同应予解除。陈敦德享有国内发行期限至1999年2月27日,沛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该转让合同应予解除。
(5)抵押无效。泰安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无效。
(6)关于法律责任。沛润公司取得国外发行权而未举行上映首影式、未实际发行,过错责任在于沛润公司;国内发行权未获批准,双方是明知的,对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沛润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2.一审裁判主文
解除原告与被告沛润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告沛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0万元及利息;被告沛润公司将《铁》片的拷贝及宣传资料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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