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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陈敦德、北(10)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法第15条规定了电影作品的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可见,《铁》片的应当由其制片者享有。而本案的制片者,一审认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陈敦德依据其与广影厂的协议享有《铁》片四年发行权;二审认定广影厂为制片人,广影厂为《铁》片人。这种分歧主要是由于对“独立制片人”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二审法院认为“独立制片人”这一概念乃一俗称概念,不具有法律上的含义,也就不能因认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而享有《铁》片。
实际上,对于陈敦德是否是《铁》片的制片人,并因此而是否享有,即《铁》片的到底是由广影厂享有还是陈敦德享有,并不影响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作为法院的判决书,理应在正确全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处理才是完整、准确而令人信服的。
就 本案而言,广影厂之间签订的《关于独立制作故事片<铁血昆仑关>的协议书》,约定由陈敦德以《铁》片制片人资格组建筹备组,负责和开展有关资 金与器材筹集、人员物色及剧本修改等工作,制片人陈敦德向广影厂交纳管理费人民币30万元,影片完成并经电影局终审通过后,广影厂将此片的两年发行权交给 制片人,拷贝由制片人自行发行、盈亏自负。二年后至四年内如果还有发行利润,双方对半分成;四年后,广影厂收回该片发行权。影片的副产品由制片人投资,利 润40%归厂方。可见,该协议书是一份广影厂委托陈敦德摄制《铁》片的委托书,因此《铁》片就其创作过程和创作动因来看,是一部委托作品。关于委托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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