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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陈敦德、北(7)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依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这样,人即可将法 规定的13项财产权(包括第10条第17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与一人,也可分别转让与不同之人。例如将某部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转让给某出版社,信 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络公司,改编权、摄制权转让给某电影制片厂等等。某项财产权本身亦可分割转让,如摄制权,可分为摄制电影权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作品的权利而分别转让;广播权可分为有线广播权与无线广播权而分别转让;再如汉字作品,可将英文版、德文版、法文版之翻译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转让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在具体的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在何种范围内受让人取得权利。例如音乐作品限定在一定地区演唱,电影作品在一定场所放映等。
转让受到时间的限制。在转让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某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期限,期满后著作财产权又回到人手中。如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限定1年的放映期限即属该种情况。但时间限制不是必须的,原则上说来,转让是否受时间的限制,期限之长短,当由转让合同规定④。
(三)本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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