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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陈敦德、北(8)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之关键,在于所涉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我国法律是否认可转让的问题,如果不承认,则转让无效;二是转让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或者其本身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前已说明,我国1990年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转让制度,但在实务中,贸易的广泛开展,实际默认了转让的合法地位。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转让合同,就可以成立。但转让合同之效力如何?还需要从其本身是否满足法定的有效要件分析。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本案涉及的合同有三个:
一是广影厂将其对《铁》片享有的中的发行权转让给原告之一的陈敦德,双方签订了《关于独立制作故事片<铁血昆仑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将广影厂的《铁》片发行权及有关权益转让给陈敦德,属于广影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
二是陈敦德与北海中鼎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法人单位签订的《关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该合同书属于合作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及各家法人单位的投资到位,《铁》片发行权由陈敦德与七家法人单位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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