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点评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草案,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如:明确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填补了等待期的保险保障真空;强化了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条件限制,"未如实告知"不再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金科玉律;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侧重保护投保标的;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未及时告知不再成为拒赔理由。此外,强化对保险公司经营、股东、和的监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都是新法的靓点。
点评: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今年的《保险法》修订是继2003年第一次修订后的再次重大完善,这意味着历时5年的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告一段落,也是保险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
2009年的这次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均远远大于上次,这是因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行业的发展速度,是业内外人们的共同期盼。在新法的187个条款中,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特别是在核保与理赔环节中,加大了明示和量化力度,为根治保险公司"核保从宽,理赔从严"的理赔难顽疾开了一剂良方。同时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等领域,提高了对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主体资格标准及比例上限,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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