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的农业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一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日本的农业险是本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的,经过几次大的改革,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实行农业保险,到1947年进一步对两法进行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整个农业保险制度逐渐得到统一。
日本的农业探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
3.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加拿大农业保险于1935年开始实施,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立法并分摊经营成本,由农场主支付一定保险费的保险计划,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各省的农作物保险局,农业部的农作物保险局直属部长领导,是从宏观上制定农作物保险政策,对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进行研究和统计分析,并支付省保险机构应负担的补贴、行政开支和保险金的赔偿。
省农作物保险局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服务和具体运作,省农作物保险局的行政开支和亏损补贴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两级分别承担,其具体做法有两种(林平,2002):一是联邦政府补助省农作物保险局行政开支,其总补助额等于行政开支的50%,另外50%由省政府承担;二是联邦政府不负担省农作物保险局的行政开支,只负担农业保险50%的风险责任。
4.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国农业保险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40年,当时在法国一个省的农村,几家农民为了联合起来对付火灾,率先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这一举动起到示范作用,此后,法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这样的互助保险社,保险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据相关学者研究,法国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一种商业化运营、政策性扶持的模式(冯娟娟,2005)。其运作主要是有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
(二)亚洲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
在亚洲,各国政府认识到农业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经营农业保险经常出现超亏损,因此政府一方面从财政上给予补贴,通过再保险分担农业风险:另一方面给予保费补贴(郭晓航,1993)。从保险对象上看,亚洲国家的农作物保险,大多以稻、麦、豆类、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保险对象。保险额的确定,主要是生产成本和农业贷款部分。少数国家农业保险承保作物平均收获价值的几成,如孟加拉国的水稻、小麦作物险可按三年平均收获量政府牌价的六成承保。从保险形式看,亚洲国家的农业保险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建立国营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如斯里兰卡由农业部所属的农业保险理事会负责试办粮食作物保险,棉花保险和牲畜保险,对农业贷款户实行定额强制保险。另一种是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形式,如孟加拉国由综合保险公司与合作组织的联合会在部分地区共同办理作物保险,农业部负责监督,试办小麦、水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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