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理不断(2)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岳经理说,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存在骗保的行为。他们公司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第二次理赔时的病历上“既往‘胃病’史10年”可以判定,王先生在入保前已经有胃病,如果有胃病,上次因为胃病住院就是不在理赔范围之列的,公司的赔付是一次错赔,王先生应当退回赔款。对于之后王先生出具的医生证明“患者自述10年前饮酒出现腹部不适戒酒后症状消失,‘胃病’有无及类型应以专业科室意见为准”是无效的。岳经理说原始病历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任何人不允许更改。
对于当中是否有关于“是否有胃病”的询问条款,岳经理说其中有关于“消化系统疾病”的询问,消化系统疾病包括胃病。
记者问岳经理对于第二次理赔是否应该赔付呢?岳经理回答是该赔付,但是王先生应当首先将错赔的款退回才能进行本次赔付。
准备起诉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翟律师告诉记者,王先生已经为此事找到他,准备起诉保险公司。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如果在客户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后,经过审理,如果符合理赔条件,应当在60日内进行理赔。两次理赔是两个不同的纠纷,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第一次错赔了客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第二次理赔如果符合条件,应当给予理赔。另外,对于客户是否有胃病,应当以实际诊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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