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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七大“误区”导致保险纠纷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我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的说法,在现代社会,人们可以利用保险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由于多数人对保险基本知识知之甚少,往往会步入保险“误区”,导致在发生风险时无法真正实现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的目的,产生。

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百姓在保险上存在七大“误区”。

一是视保险为储蓄。专家说,保险所体现的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把将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因素;而储蓄只是保险功能中的一类,是人们应付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手段。储蓄是依靠个人积累来对付未来风险,而保险则是依靠集体的财力来对付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是超额投保。一些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

三是重复保险。根据财产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中的补偿原则也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获利。四是没有按时缴纳保费。在购买保险时,许多业务员会承诺上门收取保险费,但对于投保人来说,却不能完全依赖业务员。因为一般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合同自宽限期终了第二日起停止效力。这时,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复效。而复效也是有期限的,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保单将会失效。因此,万一保险业务员没有来收取费用,作为投保人应当自动按时缴费,以免保单失效。

五是高枕无忧,将一切责任交予保险公司。有少数参加保险的人认为,一旦保险,危险就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六是轻信保险业务员的“王婆卖瓜”。在说服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往往夸大保险责任,而对于保险的除外责任避而不谈,这就会直接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因此,自己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因为业务员所说的并不能成为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的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个,即保险合同。

七是签名不谨慎。一般除了没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该是亲笔签名,不要代签,哪怕是最亲近的人,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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