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超区航行保险纠纷败诉(3)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其二是船舶适航问题。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适航并无明确定义,权威的《1906海上保险法》将适航规定为无需写明的默示保证,并区分了航次保险、定期保险、航次各阶段等具体情形下的适航要求。但基本含义是船舶应在各方面合理装备以抵御被保险航程中通常出现的风险。
通常认为,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舶设备、燃料供给、船舶证书资料配备、船员配备和货物适装性各方面的适航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中也相应地明确予以规定构成不适航的因素。本案涉及船体和船员配备是否达到适航标准实体问题。船员配备合法与否,认定的标准是配备相关技术规范所要求的适任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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