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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地税局B县查税案(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5)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够严肃和不尽情理。第一,要求纳税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时,除了考虑“合法”,还应给纳税人一个可履行的时间,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便于施行。本案中地税局于1998年9月7日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3万多元,要求纳税人9月8日前缴纳,9月8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纳税人9月9日前缴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却使纳税人不可能实际履行或难以做到,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本案中,税务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决定,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严肃性而容易使人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收管辖权、税务行政处罚管辖权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第4章,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第二节、第三节以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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