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款征收的主体必须法定,排除一切不规范、不合法的主体。
(3)纳税人按照法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有特殊困难可以经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立足于补偿损失,不是为了处罚。
(4)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这项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是规范减税、免税行为的法律措施,排除干扰税款征收秩序的行为。
(5)规范地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对特定的情形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是应当有规范地进行,目的是力求公正、准确,因此要求,凡是纳税人有法定的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纳税额,避免或减少随意性;法律中还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这样对适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也作了界定。
(6)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征收而确定的两项强制性的措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一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法定程序;三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内容;四是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的执法主体;五是规定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六是规定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采取两项措施范围之内;七是规定了违法采取这两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有关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有效地使之规范和完善,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
5.退还、补缴、追征税款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都会出现需要退还税款、补缴税款、追征税款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也需要规范化,制定规则,体现在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
二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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