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检查的程序
税务检查应当规范地进行,遵守一定的程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一项重要的程序作出规定,即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这里所指的税务检查证是证明检查人员身份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却是正式告知被检查人将进行检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列明被检查人和被检查事项等。当然,被检查人在接受检查之后,有权要求检查人告知检查结论。关于为被检查人承担保密责任,这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前面已经提及,税务检查中也必须履行这项义务。
八、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行使职权,征收税款,其行为也应当是规范的,并依法接受监督。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包括税务机关对此也都是关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和完善了有关税收执法监督的条款,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内容有:
1.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基础,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建设一支合格的税收执法队伍。
2.确立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行为的基本规则,即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明确了税务执法必须禁止的行为,即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些禁止条款是有针对性的,关注现实问题,应当切实遵守。
4.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第二,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建立重要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离,只有分离才能制约,要制约只有在分离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否则自己制约自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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