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则
这是为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其流失的一项必要措施。也就是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这项规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考虑合理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核定应纳税额。
5.税收优先
主要在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这项规定中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其清偿顺序为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为支付赔偿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然后才是清偿所欠税款,这就应按保险法执行,其他还有一些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在税收优先的原则中,如何判断是否欠税,何时欠税,是一个既要保护国家税收,又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复杂问题,为了可以操作,税收征收管理法还专门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总之,在税款征收中确定税收优先的原则是有必要的,但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执行。
二是,税收优先体现在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关系上,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对纳税人作出限制
主要的规定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还有一项规定是限制处分财产的,内容为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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