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以上五项关于税收征管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规范地处理税收中的征纳关系,改进征收工作,提高效率,依法协调税收中的利益关系,增强税收的作用。
六、保护国家税收的法律措施
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是以保护国家税收为立法宗旨的,在规范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征收主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是与保护国家税收联系在一起的,除了已经提到的保护国家税收的法律规定外,还有若干特定的原则和措施需要加以重视。
1.强化对纳税人银行帐户管理
这种强化管理的直接目的是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管理税源。因此以法律形式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该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帐户帐号。这样使税务金融两方面依法配合,从而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动态,也有利于征收税款。
2.加强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
发票在经济活动中是收付款凭证,发票一经填开就意味着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产生,因此发票在税收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的意义上管发票就是管税,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门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这就是要通过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反映经营业务活动,保护税收。
3.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这是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减少税收漏洞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有一个推广使用过程,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这是对税控装置不仅在法律上肯定了它的使用,而且保障它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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