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法律法规 > 财税司法解释 >
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19)
www.110.com 2010-07-30 11:19

  6.实行法定回避制度。这就是在法律上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就是只要一旦法定的回避条件出现,有关税务人员即应回避,不回避即违法。回避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防止徇私枉法。

  7.鼓励社会监督。这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种检举可以是对纳税人的,也可以是对执法行为的,也是一种执法监督。

  8.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是指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比如要求,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上述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和应当实施的监督。执行这些规定,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税务人员违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是,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依法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述关于税收执法活动监督的两方面的规定,表明必须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既要有明确的行为规则,又要对违法者严肃地追究责任,这样的监督就是有威力的,能操作的,表现在法律上更使之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凡在其他法律中有关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方面的规定,也是同样适用的,有些已结合税务执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则可以直接适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