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协调税务代理业与相关行业(注册会计师、律师)的关系,在管理上一致对待,可参照已经建立的相关行业的管理体制(比如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制定税务代理业的管理体制。
第三,主要通过立法,以法律为主导调节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建设,避免直接的行政干预。
——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部计算机在美国问世以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从最初的军事、工程和科学计算领域迅速推广到商用、民用领域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以至于计算机的应用程度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行业现代化水平、科技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今天,不仅发达国家已实现税务管理信息化(如美国于60年代中期、英、法等国于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就已建成了其税务计算机系统),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泰国、菲律宾、印尼、阿报廷、埃及等)包括我国也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开始将税务管理信息化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在1985年全国税务系统的税务统计工作会议上,对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由此拉开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序幕,经过十多年发展,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至1994年底,己有2000多个税务分局和税务所、近200万户纳税户被纳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监控范围,全国已有10%的税收依靠计算机完成。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我国税务管理中计算机的应用都处于初级阶段,计算机在税务管理上的潜能尚有待充分挖掘。
从国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历史来看,许多国家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就建成了其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日本在60年初开始计算机化进程,到60年代未,日本的税务计算机化覆盖面已达到40%以上)。我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虽然得到了政府部门和高层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李鹏总理在1989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现代化管理手段在税收工作中的运用。)但和其他国家相比,信息进程却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国家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历史表明,成功的改革不仅要对过时的程序实行计算机化,还要重新设计和精简体制和程序,如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等。也就是说,信息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手段问题,必须使技术手段和管理体制、征管程序协调一致。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一直未考虑信息化的要求而作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如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各不相同;纳税申报和缴款书分别印制和填写:“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模式;等等。从国外的经验看,征管程序和手续的简化和规范是改革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这就要求统一各种税的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合二为一(因两者许多信息项目是相同的);取消对纳税人的多余无用的信息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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