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被监察对象对于监察处理决定、建议,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所在单位要将执行、采纳情况报告作出决定、建议的监察机构。
被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处理决定的,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原处理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被监察对象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诉,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裁决。被监察对象在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行原决定。
第六章 监察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监察机构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各项专题报告、工作简报等应及时报送。
根据本地区情况和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交流监察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每年要有重点地检查所属地区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深入部分地区检查监察对象执行税收>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十三条 税务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需要讨论的问题,应报告局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按期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填报内容必须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七章 对监察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严肃认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策、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周密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在办案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反对主观臆断。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违纪手段,要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纪、>纪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所办案件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在发生重大分歧时,应报请领导解决。但不准将分歧意见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
- 上一篇: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企业有哪些权利
- 下一篇:推进税务机关行政精细化管理
相关文章
- ·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 ·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 ·关于做好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发布税收政策可投诉
- ·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发布税收政策可投诉
- ·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 ·关于做好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 ·鹤壁市公安机关出台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的服务机构
-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 ·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取财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