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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5)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第三十条 被监察对象对于监察处理决定、建议,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所在单位要将执行、采纳情况报告作出决定、建议的监察机构。

  被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处理决定的,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原处理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被监察对象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诉,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裁决。被监察对象在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行原决定。

  第六章 监察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监察机构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各项专题报告、工作简报等应及时报送。

  根据本地区情况和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交流监察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每年要有重点地检查所属地区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深入部分地区检查监察对象执行税收>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十三条 税务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需要讨论的问题,应报告局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按期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填报内容必须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七章 对监察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严肃认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策、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周密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在办案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反对主观臆断。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违纪手段,要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纪、>纪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所办案件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在发生重大分歧时,应报请领导解决。但不准将分歧意见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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