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规范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税收征收管理事宜。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四条 税务登记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核发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国家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第五条 开业税务登记
(一)申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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