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中包括国内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入。
(1)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2)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险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了一定数额的到期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2.营业税会计处理。
(1)保险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保险公司(初保人)开展分保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某保险公司(分保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保险业的稽查,重点是稽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人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 上一篇:金融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 下一篇: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