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代理业。代理业的营业额,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代办费、介绍费等。
2.旅店业。旅店业的营业额,指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各种收入。如某一宾馆在一个纳税期内,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其中客房收入10万元,游艺项目收入20万元,销售商品收入20万元,则这10万元的客房收入即为该宾馆旅店业的营业额。
3.饮食业。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为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旅游企业在境内改团接待的业务,可比照境外规定予以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旅游企业,本身具备了食、宿、行的设施和功能。在组织游客旅游时,不需为旅客向另外的宾馆、车队支付住宿、饮食、交通费用,而只需购买燃料,烹制食品等。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不允许进行任何扣除。即,此类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费用。
5.广告业。广告业的营业额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税种、税目计缴税款。
目前,广告业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其营业额为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额;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如某广告公司1998年10月取得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0万元,支付其他单位设计及制作费60万元;办理代理业务收取20万元,其中支付广告者的发布费18万元。则该广告公司的计税营业额为122万元(100万元+赞助费20万元+代理收入20万元-发布费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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